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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一半房产赠与女儿如何缴契税?福建税务11个问题解答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577天前 | 2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Q:父亲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女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房屋赠与;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因此,女儿作为受赠人应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计算缴纳契税。


  Q:纳税人不知道自己的房产原值,应如何确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Q: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无检测数据,是否可以沿用12月的检测数据,计算季度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因此,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无检测数据,可以沿用12月的检测数据,计算季度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如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Q:纯电动的出租车(5座)是否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因此,纯电动的出租车(5座)属于纯电动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Q:叉车是否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答:叉车不属于道路车辆。鉴于其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因此,叉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Q: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既注明评估价格,又注明实际收款价格,应如何计征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下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当合同所载金额出现多个时,以实际支付价款或报酬作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Q: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为业绩奖励赠与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为业绩奖励赠与员工,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Q:出口报关单与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同,是否会影响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须相符。

  Q: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发生退运,但海关已将原报关单信息推送到手册核销系统,是否会影响企业办理数据核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若海关传输的核销数据与税务实际申报存在不一致,生产企业应在申请核销前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Q:纳税人出口六项货物,其中一项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单就这一项放弃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不可以单就一项出口业务放弃退税。

  Q:代办退税账户是否可以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因此,代办退税账户不可以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应由生产企业提供。


  Q:销售面漆和底漆,是否都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因此,面漆和底漆都属于涂料,需要缴纳消费税。

  Q:纳税人购买货车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之后又为货车加装了一个车厢,是否需要为车厢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纳税人为已税货车加装车厢,不需要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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