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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319天前 | 3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企业,因欠缴税款时间长产生的滞纳金较多,请问公司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国务院令第638 号于 2013 年 7 月 18 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 年 1 月 25 日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答复如下,根据总局答复口径: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 “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综上,你公司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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