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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住房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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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张销售一套自有住房,请问老张享受暂免土地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财税[2008]137 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 号) 第 一条第(二)项规定,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 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9 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第八条问“《公告》对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新的规定?”答复如下,《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 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老张销售自有住房享受土地增值税暂免优惠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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