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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企业,受委托免费加工一批部件,免费提供加工劳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3OTE5NQ==&mid=2656455112&idx=1&sn=3cd5be01d3ff98f84d5f751f6b92606a&chksm=8080c03cb7f7492ac27cce1277ef8e9042be6c2b958f2e4b386dc3735d30ad010863e64d1c87&token=278415993&lang=zh_CN#rd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670天前 | 1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一家钢结构加工企业,受某学校委托为其免费加工了一批钢结构部件,请问我公司免费提供加工劳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财政部令第 65 号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修改)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 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 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 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

综上,你公司免费为学校提供的上述加工劳务不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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