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特殊规定: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摊销。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特殊规定: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的处理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摊销。
4、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特殊规定:
1、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人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劳务派遣用工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预提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预提2019年底的工资,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一)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财产保险、人身意外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商业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特殊规定:
1、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扣除。
2、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即可享受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政策。
(三)职工教育经费纳税申报举例
某企业2018年新成立。2018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 支出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当年实际使用50万元。2019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80万元,实际使用90万元。
纳税申报:
2018年度汇缴:税收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税收金额= 两者孰小(税收限额,本年发生额加以前年度结转额)=50万元。需纳税调增3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万元。具体到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第5行,“账载金额”填报80万,“实际发生额”填报50万,“税收金额”填报50万,“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0万,“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0。
2019年度汇缴:税收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税收金额=两者孰小(税收限额,本年发生额加以前年度结转额)=8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10万元。具体到申报表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第5行,“账载金额”填报80万,“实际发生额”填报90万,“税收金额”填报8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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