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应 税 所 得 率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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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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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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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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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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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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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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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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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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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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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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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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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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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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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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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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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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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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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方 法
1. 核定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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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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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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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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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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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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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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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企业
1. 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 汇总纳税企业
3. 上市公司
4. 金融企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