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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未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是否可加计扣除?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428天前 | 300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的研发部门负责产品研发工作,但今年截止第三季度 研发项目已终止,请问第四季度未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 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20 年 9 月 12366 咨询热 点难点问题集》第 4 问“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 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答复 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三、会计核算 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 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 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此,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 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你公司今年截止第三季度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人 员工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第四季度未 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的研发人员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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