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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疫情期间减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404天前 | 3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新冠疫情从今 年 3 月开始征收率 3%减按 1%缴纳增值税,请问减征 2%的增值税是否 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 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规定,《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 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 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 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疫 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第 10 问“按照支持疫 情防控相关政策,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那么,优惠 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 得税吗?”解答中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 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 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 1%计 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 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 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 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 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 2020 年二季度含税销售额为 100 万元的 情况为例,其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 99.01 万元(=100/(1+1%)),应纳 增值税额为 0.99 万元(=99.01×1%)。从企业所得税看,企业收到 100 万元(含税),应纳增值税额 0.99 万元(按 1%征收率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申报收入为 99.01 万元,相当于增值税 2%减征部分 1.98 万元已 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2%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 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根据疫情期间相关政策享受增值税征收率 3%减按 1%计算缴纳增值税,给予的相当于增值税 2%减征部分实际上已经包 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应重复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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