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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跨省异地工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在哪申报缴纳?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393天前 | 152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承接跨省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支付工程项目的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时,个人所 得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缴纳还是在我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 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 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 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 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 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 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 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第 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 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 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 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二 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 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 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 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 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 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综上,你公司支付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 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时,由你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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