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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如何确定?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382天前 | 1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请问201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还能否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 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 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综上,如你公司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且在 2020年度可享受优惠清单名单里,你公司2015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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