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是内地个人投资者,请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李某卖出香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第 4 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 5 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22 年第 24 号)第一条规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2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李某卖出香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