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甲转让其持有的 A 有限公司股权给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后,因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自然人甲收取乙公司延期支付违约金,请问收取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 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一款 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综上,自然人甲转让 A 有限公司股权取得的延期支付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