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符合上面规定条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一般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现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哪种方式比较合理。
案例
A公司于2016年3月购置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价款为50万元,进项税额为8.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该研发设备预计净残值率为3%。
1.第一种方式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以下相同):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研发设备在备查登记簿中单独记载保管。
2.第二种方式会计处理如下:
(1)购置研发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研发设备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 58.5
(2)研发设备预计净残值为:50×3%=1.5(万元),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金额为:50-1.5=48.5(万元)。
①一次性计提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48.5
贷:累计折旧 48.5
②同时把一次性折旧费计入成本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48.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