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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与这些福利擦肩而过!纳税信用等级有大用处~ 每日税讯 6天前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485天前 | 1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票领用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

福利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


福利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银税互动篇

“银税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目前,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福利

《上海税务推进“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4.《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沪税办发〔2020〕23号)


留抵退税篇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福利

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福利

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参考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出口退税篇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项重要的评定指标就是纳税信用等级。

一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福利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2.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税申报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二类出口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福利

1.若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对于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三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如果是外贸企业则必须凭发票稽核信息;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四类出口企业

该类出口企业必须凭纸质凭证、资料申报且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该类企业不得无纸化退税申报。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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