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问答:企业的任何财产保险费支出都能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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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jlkj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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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4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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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很显然,题主不是希望得到上述这么一条干巴巴的规定。
题主的问题中有个陷阱——“任何”!
什么是“任何”?——完全没有交代清楚嘛!
实务中,仅仅依据上述一条规定,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因为“任何”可能是包揽了很多种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下属情况的财产保险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一、属于不合理的支出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比如,企业为股东、高管等个人报销私人汽车的保险费,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不能在支付当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原则属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体现,比如12月份支付次年的财产保险费不能在当年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项目资产的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用于财产保险),是不得扣除的。
由于“任何”包括的情况太多,就不再穷尽列举了。但是,需要记住一点,企业税务处理不是仅仅依据某一条规定,而是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分析,然后找到最恰当或最合适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