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5138990
欢迎来到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每日财税问答:取得上年度的费用发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451天前 | 2445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上年度发生的费用,在今年才取得发票,请问如何进 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 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 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 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 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 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 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 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 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 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 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 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上年度发生的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含发 票),可以直接在当年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 证(含发票),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文件的 要求,可以追补至上年度税前扣除。
×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