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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高管跨境取得工资薪金在我国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433天前 | 1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在境内,将雇员张先生(中国公民)派到新加坡子公 司兼任高管,2019 年累计在新加坡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境内 母公司每月取得工资薪金 2 万元,在新加坡 2019 年取得工资薪金 80 万元,已按当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 万元,假定专项扣除、专项附 加扣除、其他扣除及捐赠均为 0,境内已预缴个税 1.908 万元,请问 我公司雇员张先生 2019 年度个税汇算时如何计算缴纳?


答:《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国,消除双重 征税如下: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 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 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 数额。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
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居 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 纳税额;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 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个人来源 于一国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来源 于一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 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所得收入 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第四条规定,可抵免的境 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税收 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 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 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 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 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 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一个纳 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 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 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第十四规定,本公告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 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第一条规定, 2019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称“综 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 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 减去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 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 年度汇算应退 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 年度汇算仅 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 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 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综上,你公司雇员张先生作为居民个人从新加坡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按规定在我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境内综合所得收 入额为 240000 元,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800000 元,综合所得收入 额合计 1040000 元;2019 年度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为 259080 元 [(1040000-60000-0) × 45%-181920] 。 来 自 新 加 坡 抵 免 限 额 为 199292.31 元[259080×800000÷1040000],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 额为在新加坡实际已缴纳的个税 80000 元,境内已预缴个税 19080 元。 2019 年度个税汇算时应补税额为 160000 元[259080-80000-1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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