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5138990
欢迎来到常州市久久灵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每日财税问答:收到 2019 年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412天前 | 2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江苏一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20 年实际收到 了 2019 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 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 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 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 第 3 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第 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 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 3 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 入,不征收增值税”。2017 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91 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 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3 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 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 12366 纳税服 务平台对问题“我们公司是汽车经销企业,在 2020 年才收到 2019 年 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复如 下,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 2020 年1 月 1 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 政 补 贴 。纳 税 人 2 0 2 0 年 1 月 1 日 后 收 到 2 0 1 9 年 1 2 月 3 1 日 以 前 销 售 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 45 号)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 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3 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 2020 年实际收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 值税。
×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