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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小规模转让不动产超 500 万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370天前 | 1597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福建的制造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将持有的不动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800 万元,请问我公司偶然发生超 500 万元的不动产转让收入是否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 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20 年 2 月 12366 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 28 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销售额达到 500 万, 是否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规定: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若是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综上,你公司偶然发生超 500 万元的不动产转让收入不计入应税 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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