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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2020 年享受疫情免税是否影响 2021 年延续简易计税?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368天前 | 4433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一家经营舞台剧演出的剧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 年疫情期间生活服务收入选择按规 定享受免税优惠。请问,如果疫情期免税优惠政策 2021 年没有延续, 我公司 2021 年能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后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第一条第(七)项第 1 点第(1)款规定,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 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 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 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 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 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 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 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8 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 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第 4 问“我公司提供文化演出服务,选择简易征收,按照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 36 个月不得变更,但根据疫情期间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那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受 36 个月限制吗?”解答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综上,如果疫情期免税优惠政策 2021 年没有延续,你公司 2021 年能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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