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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购买非保本资管产品到期赎回收益是否缴增值税?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322天前 | 2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购买了一款非保本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请问赎回非保本资管产品时赚取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第一条第(五) 项第 4 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 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 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综上,你公司购买的非保本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时赚取的收益既不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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