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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问答: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进项加计抵减能否同时享受?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324天前 | 500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福建一家经纪代理公司,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请问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还能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第一条规定,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 15%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第一条第(六)项第 8 点规定,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19 年 11 月 12366 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 1 问“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是否可以享受进项加计抵减政策?”解答中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 0 1 9 年 第 3 9 号 ) 规定 :“ 七 、 自 2 0 1 9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 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执行。......”因此,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
综上,你公司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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