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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方式支付销售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3OTE5NQ==&mid=2656454998&idx=1&sn=9e1dda9c9d1c8f957e001d7be754d160&chksm=8080c0a2b7f749b4c9d4c4a10bce515bc9c9d69dec5a25b06c8926c6b9648727ff3afcef2f3f&token=2051577136&lang=zh_CN#rd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1008天前 | 191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一家服装商贸企业,2021 年 10 月与个人签订网络 促销带货协议,但对方要求以现金方式结算销售佣金,请问我公司以 现金方式向个人支付的销售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 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 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 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第二条规定,企 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 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 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 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 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 额等相关信息。综上,你公司与个人签订网络促销带货协议,以现金形式支付销 售佣金的,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即发票或小额零星支出的收款凭 证等),可以在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限额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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