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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检查产生了欠税和滞纳金,现筹借了部分资金, 是否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A3OTEwMA==&mid=2649512308&idx=1&sn=ce19fe38d3e8595e1197424ec3588cf2&chksm=82d857a7b5afdeb158a61778b9ec333ae0b4cfdad35bcb0b060539bd4df272dba77f31c011ae&token=333466396&lang=zh_CN#rd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802天前 | 872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因税务检查产生了欠税和滞纳金,现筹借了部分资金,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答:《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改)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 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 年第 49 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公布, 第 44 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 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综上,你公司可以先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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