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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15%优惠,享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 作者:jjlkjfw | 发布时间: 865天前 | 8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活性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15%优惠,请问我公司享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第一条规定,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 15%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第一条 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 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 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 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互动交流-留言公开”板块对问题“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复如 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70 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 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 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 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23 日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在“热 点问题”板块对问题“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 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复如下,享受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享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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