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从事机动车批发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批发机动车给经销商可否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 字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1 日发布《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附件 2《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第五项第(十六)问“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答复如下,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综上,你公司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批发机动车给经销商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