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李 2022 年转让其父母赠予的商铺,请问转让该商铺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 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 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 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 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 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 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 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综上,小李转让父母赠予的商铺,以其转让受赠商铺的收入减除其父母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其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个人所得税。